圖片來源: 總統府flickr
廣受年輕人喜歡的社群平臺Dcard因為疑似有會員以匿名發文,卻涉及了詐騙、兒少、妨害名譽等多起案件,所以遭到警方偵辦。
報載檢察官要求調閱會員個資追查不法,卻遭Dcard用大法官釋憲、保障言論自由等理由拒絕,後來向士林地院聲請搜索票,Dcard一度不配合,最後檢警仍完成搜索。
從媒體的報導來看,檢警一開始如果沒有搜索票,Dcard等社群平臺的拒絕未必於法無據,但是當檢警已經向法院申請搜索票,任何社群平臺還不配合,就說不過去了。這是因為檢警隸屬行政權,行使搜索等權力時,包括社群平臺在內的人民如有疑慮時,確實未必要完全配合。只是當檢舉已經聲請搜索票,這就表示司法體系認為有足夠理由與證據而支持搜索,所有人就應該也只能配合了。
回到案件本質,網路匿名犯罪是全世界都關注的議題,所有電信業者與網路業者都負有連帶責任。先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的《數位中介法草案》,就是想要學習歐盟的《數位服務法》,強化網路平臺的責任,希望能減少網路的不法行為。不過因為《數位中介法草案》直接沿用《數位服務法》的內容,很容易造成過度管制,最終未能成功立法。《數位服務法》鎖定會員人數達到歐盟人口一成的網路平臺,推算可知,都是來自境外的國際級巨擘;臺灣的草案也鎖定會員達到人口一成為管制對象,打擊面太廣,而且主要都是境內的業者。
在臺灣,網路犯罪的問題幾乎每個人在每一天都遇到。Dcard會員匿名詐騙或是妨礙名譽,類似的問題在其他社群平臺絕對不少見,例如臉書,假帳號交友邀請以及詐騙廣告無所不在。最近正逢選舉,各界關切、而且厭惡已久的網軍問題,至今也都沒有獲得解決。
網路上的這些問題,其實只要能落實一項簡單的措施,就可以改善許多,這項措施就是實名制。
為什麼網路問題層出不窮,匿名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匿名的背後未必可以找到負責的真人。由於網路會員申請太容易,很多帳號根本是虛假帳號。既然匿名、而且不是真人,不用也不容易找到人負責,當然什麼違法行為都可能滋生。
所有網路平臺都應該強化實名制,確保每個帳號一定是一位真人,至於使用者名稱當然還是可以匿名。儘管會員名稱匿名,但是因為有實名制,所有會員就不會輕易違法。一旦違法,不管是散布假訊息與假新聞:詐騙、妨害名譽,檢警單位只要有足夠證據,聲請法院同意,就可以從網路平臺業者處找到真人的資訊進而依法辦理。
實名制與現行的匿名形式不衝突,任何人只要不在網路上犯法,都不用擔心實名制會造成困擾。電信業者與網路業者應該自律合作,共同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