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觀點】國軍自訂機密標示,缺乏法治基本觀念

圖片來源: petehegseth


最近國防因為實施《機密資訊精準標示精進作法》顯現出諸多不合理作法,特別是對外公開簡報與資料,每句話後標註【無】字樣,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因此受盡社會訕笑。

儘管國防部官員向媒體聲稱,《機密資訊精準標示精進作法》係參考並依據美軍及國際友盟行之有年制度,為落實機密保護及資料治理所推動措施。但若是查閱美國戰爭部Controlled Unclassified Information Markings各項規範

以及美國戰爭部相關準則

DOD INSTRUCTION 5200.48

CONTROLLED UNCLASSIFIED INFORMATION (CUI)

甚至再對比美軍對此機密等級標示作業相關教育訓練資料

Marking Special Categories of Classified Information

Student Guide

Center for Development of Security Excellence (CDSE)

March 2024

諸位就可理解國防部畫虎不成反類犬程度有多嚴重,弄巧成拙狀況有多糟糕,囫圇吞棗有多荒唐。但這整個問題最嚴重錯誤卻是國防部幕僚體系,居然沒人注意到《機密資訊精準標示精進作法》所要求標示機密等級,其實是違反國家法令,本身適法性就有問題。在整個擬定過程中,難道國防部沒有具備法律基本常識幕僚,並且逐級審閱公文直到核判長官都是法盲,所以沒有人注意到《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

1. 第十三條所定國家機密等級之標示,其位置如下:

一、直書單頁或活頁文書、照相底片及所製成之照片,於每張左上角標示;加裝封面或封套時,並於封面或封套左上角標示。

二、橫書活頁文書,於每頁頂端標示;裝訂成冊時,應於封面外頁及封底外面上端標示。

三、錄音片(帶)、影片(帶)或其他電磁紀錄片(帶),於本片(帶)及封套標題下或其他易於識別之處標示,並於播放或放映開始及終結時,聲明其機密等級。

四、地圖、照相圖或圖表,於每張正反面下端標示。

五、物品,於明顯處或另加卡片標示。但有保管安全之虞者,得另擇定適當位置標示。

2. 機密資料含有外國文字,而以外國文字標示機密等級者,須加註中文譯名標示。

3.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國家機密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標示,應以括弧標示於機密等級之下。

4. 國家機密之變更或解除,應於變更或解除生效後,將該國家機密原有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以雙線劃除,並於左右兩側或其他明顯之處,註記下列各款事項:

一、解除機密或變更後之新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及解除機密之條件。

二、生效日期。

三、核准之機關名稱及文號。

四、登記人姓名及所屬機關名稱。

5.國家機密複製物之標示,應與原件相同。

所以國家機密等級之標示,其實是受到《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所明確規範,因此若要改變標示方式,就必須協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主管機關法務部,透過修法程序處理。

國防部不是國中之國,能夠有權無視國家法令規章制度,自行訂立單行法規。而且將來國防部亦有可能與其他部會會銜行文與公告規範,假若公文格式不統一,機密等級標示不相同,請問究竟要遵從那個規範?國防部不要滿腦子都在想與美國接軌比照,請先把中華民國本身法律規章搞清楚再說。

因此當國防部《機密資訊精準標示精進作法》有違《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時,國防部是否該立刻廢止《機密資訊精準標示精進作法》?否則就是顯然缺乏法治基本觀念,難道部長本身是大律師出身,都還要如此蔑視國家法令規章嗎?

 

(本刊係贈刊)